政策立法 / 社會工作 ·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收出養法規:類型、同意與身分效力
先分免媒合、合法要件與法院認可,不靠一張同意書完成。
01一句話先懂
兒少收養結合法定媒合、民法同意及法院認可;免經媒合不等於免除其他合法要件。
白話解釋
親戚照顧、寄養與收養,改變的是什麼?
親戚願意接孩子生活,可能是短期協助、寄養安排或依法收養,三者不能混稱。是否免媒合,要同時核對親等及輩分;即使符合例外,仍須看民法及法院認可,不能簽一張同意書就當成親子身分已轉換。
02正式專業解釋
兒少權法15條規範許可服務者、接觸安排及費用,16條列媒合義務、親屬/繼親例外與國內優先。民法1073條規範年齡差:一般20歲,夫妻共同收養一方20且他方16,繼親收養16;另有親屬禁止及共同收養規定。1076之1的父母同意須書面公證,已聲請者可向法院言詞記錄,且不得附條件期限;有法定例外。1079條要求書面及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認可依1079之1最佳利益。1077條是本生親屬權利義務在存續中停止並有例外,不是一律永久消滅。
大綱對應:跨科編輯對應:直接服務/個案評估與網絡;社會工作/兒少與家庭;政策立法/兒少法與相關程序。收出養不是另增一個國考科目。。考選部:115年起社工師命題大綱 ↗
03核心比較表
看起來相近,問的其實不同
| 區分 | 意義 | 常見誤用 |
|---|---|---|
| 收養/寄養/監護 | 身分關係/照顧安排/法定權責 | 不能說寄養滿一定時間就自動收養。 |
| 免媒合/免法院 | 服務程序例外/不存在的一般免審查 | 近親仍須法院認可。 |
| 同意/契約/認可 | 意思與形式/身分合意/司法審查 | 不能用一張紙代替全部。 |
04核心圖文教材
用圖解建立記憶線索
閱讀圖解的文字版本
| 階段/概念 | 重點 | 說明 | 補充 |
|---|---|---|---|
| 辨認安排 | 照顧或親子身分 | 收養不同於寄養 | 不要混用名詞 |
| 核對例外 | 親等且輩分相當 | 免媒合仍有要件 | 另核民法禁止 |
| 確認同意 | 主體、形式及例外 | 不附條件與期限 | 不是買賣或交換 |
| 法院及效力 | 依法認可與登記 | 原親屬權義停止 | 保留法定例外 |
05考試應用 · 必背重點
先記住差異,再記名稱
- 親屬例外要把親等與輩分一起看,不把輩分相當拆成獨立例外。
- 兒少權法15許可、16媒合、17法院措施、18通知、19效力、20終止、21資訊、21之1尋親。
- 收出養、國內/跨國、親屬/繼親及家庭型態是不同維度,可以交叉存在。
| 正式名稱 | 白話意思 | 實際例子 |
|---|---|---|
| 收養 | 依法建立親子身分關係 | 不是單純提供生活費。 |
| 寄養 | 替代照顧安排 | 不因照顧就自動成養父母。 |
| 免媒合 | 兒少權法16條但書 | 仍需民法及法院程序。 |
| 同意/認可 | 當事人意思/法院審查 | 法律功能不同。 |
06歷屆原題與關聯依據
優先展示題幹明示「收出養法規:類型、同意與身分效力」的原題。下方不是完整考頻,原始答案仍按題庫記錄保存。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出養人已自行找到非親屬但有意願的收養人
題庫答案紀錄:D(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43列 · SRC-POLICY-543
核對官方原卷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關於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
-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題庫答案紀錄:A(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145列 · SRC-POLICY-145
核對官方原卷 ↗「充權」案主是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目標,下列何者屬於案主消權?①與拒絕申請保護令案主,討論返家後續安全計畫②說服從事季節性工作案主,接受職訓找薪水穩定的工作③與獨居老人討論安裝緊急救援系統,以降低獨居風險④說服未婚懷孕青少女要出養嬰兒,才能接續完成高中學業
- ①②
- ③④
- ②④
- ①③
題庫答案紀錄:C(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工作 第94列 · SRC-SW-94
核對官方原卷 ↗舊版候選關聯與推論紀錄(封存參照,不作現行頻率)
06歷屆考題與解析
從問法回到受測概念
辨認親等輩分、年齡差、同意主體及條號;先確認題目是母法、民法還是管理辦法。
下表為110–115年題庫的多欄位「候選關聯」,不是已人工確認的完整出題頻率。分析題幹、選項、答案與解析後保留證據;109年次別與重複疑義另列,不混入主表。
| 年度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
| 候選關聯題數 | 0 | 1 | 0 | 3 | 1 | 1 |
本科及跨科政策立法、社會工作關聯;一題可關聯多考點。原始題庫及舊分析未覆寫。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出養人已自行找到非親屬但有意願的收養人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43列 · SRC-POLICY-543。關聯證據:題幹、解析考點、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3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4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關於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
-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題庫答案紀錄:A(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145列 · SRC-POLICY-145。關聯證據:題幹、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4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法院在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決定時得參考的措施?
- 收養人接受障礙身分鑑定
- 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 收養人接受精神鑑定
- 收養人接受酒癮檢測
題庫答案紀錄:A(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305列 · SRC-POLICY-305。關聯證據:題幹、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3 第一次 · 社會工作 · 選擇 13「充權」案主是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目標,下列何者屬於案主消權?①與拒絕申請保護令案主,討論返家後續安全計畫②說服從事季節性工作案主,接受職訓找薪水穩定的工作③與獨居老人討論安裝緊急救援系統,以降低獨居風險④說服未婚懷孕青少女要出養嬰兒,才能接續完成高中學業
- ①②
- ③④
- ②④
- ①③
題庫答案紀錄:C(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工作工作表,第94列 · SRC-SW-94。關聯證據:題幹、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3 第一次 · 社會工作 · 選擇 34當兒少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因父母嚴重疏忽或虐待不適宜教養子女,透過社會工作者之協助,將兒少安置在政府核可的家庭,等問題改善,再重回其原生家庭。此種安排稱為?
- 收養
- 出養
- 寄養
- 認養
題庫答案紀錄:C(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工作工作表,第115列 · SRC-SW-115。關聯證據:解析考點、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4 第一次 · 社會工作 · 選擇 33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使失依兒童覓得永久家庭,同時也為另一方覓得子女。係屬下列何種服務?
- 家庭寄養
- 收養
- 脆弱家庭服務
- 安置服務
題庫答案紀錄:B(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工作工作表,第34列 · SRC-SW-34。關聯證據: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全部關聯索引與109年待核資料(7筆)
| 年度次別 | 科目 | 題號 | 原列 | 關聯狀態 |
|---|---|---|---|---|
|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2 | 543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一次 | 社會工作 | 33 | 3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4 | 14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一次 | 社會工作 | 13 | 9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一次 | 社會工作 | 34 | 11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4 | 30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09 | 社會工作 | 37 | 438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申論如何變化
目前未找到題幹明示的國考申論關聯;下方提供編寫的閱讀架構。
07116年閱讀方向
兒少收養結合法定媒合、民法同意及法院認可;免經媒合不等於免除其他合法要件。先能辨識本頁概念及相近架構,再練習原題與情境應用。
本次不沿用尚未重新核對的考年、候選數或政策時效推估命中率。查證範圍有限的教材以延伸閱讀為主。
舊版116閱讀推論與來源敘述(歷史參照)
07116年閱讀重點
把經典放進當代情境
113年題幹問媒合費用、115年問媒合例外,可用不同問法對照15、16條;原題答案保留,當前制度另欄說明。
推論依據:依本機原題文字證據、114年行政流程與現行法核對設定閱讀重點;沒有據此推算116年機率或標成極高頻。
閱讀關注不等於必考,未提供命中機率。法規與政策查核基準為115-11-06,考前須再確認。
08申論架構
怎麼把理解寫成論述?
閱讀用擬題:親屬擬收養兒少時,如何判斷免媒合及其他必要程序?
破題:先分照顧安排與法律收養,再逐項核對關係、意思及程序。
- 確認親等、輩分及民法禁止。
- 核對年齡差、共同收養及同意規定。
- 說明是否須許可媒合及評估報告。
- 依最佳利益經法院認可並辦登記。
必備關鍵字:免媒合、同意、最佳利益、認可
容易漏寫:以有血緣或簽同意書直接判定全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