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立法 / 社會工作 ·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收出養法規:類型、同意與身分效力

先分免媒合、合法要件與法院認可,不靠一張同意書完成。

01一句話先懂

兒少收養結合法定媒合、民法同意及法院認可;免經媒合不等於免除其他合法要件。

白話解釋

親戚照顧、寄養與收養,改變的是什麼?

親戚願意接孩子生活,可能是短期協助、寄養安排或依法收養,三者不能混稱。是否免媒合,要同時核對親等及輩分;即使符合例外,仍須看民法及法院認可,不能簽一張同意書就當成親子身分已轉換。

02正式專業解釋

兒少權法15條規範許可服務者、接觸安排及費用,16條列媒合義務、親屬/繼親例外與國內優先。民法1073條規範年齡差:一般20歲,夫妻共同收養一方20且他方16,繼親收養16;另有親屬禁止及共同收養規定。1076之1的父母同意須書面公證,已聲請者可向法院言詞記錄,且不得附條件期限;有法定例外。1079條要求書面及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認可依1079之1最佳利益。1077條是本生親屬權利義務在存續中停止並有例外,不是一律永久消滅。

大綱對應:跨科編輯對應:直接服務/個案評估與網絡;社會工作/兒少與家庭;政策立法/兒少法與相關程序。收出養不是另增一個國考科目。。考選部:115年起社工師命題大綱 ↗

03核心比較表

看起來相近,問的其實不同

區分意義常見誤用
收養/寄養/監護身分關係/照顧安排/法定權責不能說寄養滿一定時間就自動收養。
免媒合/免法院服務程序例外/不存在的一般免審查近親仍須法院認可。
同意/契約/認可意思與形式/身分合意/司法審查不能用一張紙代替全部。

04核心圖文教材

用圖解建立記憶線索

原創教學圖,依官方條文及114年流程整理。四欄是閱讀架構,不表示所有類型都走相同步驟或期限。
原創教學圖,依官方條文及114年流程整理。四欄是閱讀架構,不表示所有類型都走相同步驟或期限。 手機可橫向滑動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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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概念重點說明補充
辨認安排照顧或親子身分收養不同於寄養不要混用名詞
核對例外親等且輩分相當免媒合仍有要件另核民法禁止
確認同意主體、形式及例外不附條件與期限不是買賣或交換
法院及效力依法認可與登記原親屬權義停止保留法定例外

05考試應用 · 必背重點

先記住差異,再記名稱

  • 親屬例外要把親等與輩分一起看,不把輩分相當拆成獨立例外。
  • 兒少權法15許可、16媒合、17法院措施、18通知、19效力、20終止、21資訊、21之1尋親。
  • 收出養、國內/跨國、親屬/繼親及家庭型態是不同維度,可以交叉存在。
正式名稱白話意思實際例子
收養依法建立親子身分關係不是單純提供生活費。
寄養替代照顧安排不因照顧就自動成養父母。
免媒合兒少權法16條但書仍需民法及法院程序。
同意/認可當事人意思/法院審查法律功能不同。

06歷屆原題與關聯依據

優先展示題幹明示「收出養法規:類型、同意與身分效力」的原題。下方不是完整考頻,原始答案仍按題庫記錄保存。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第22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1.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2.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3.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4. 出養人已自行找到非親屬但有意願的收養人

題庫答案紀錄:D(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這題在考什麼】 收出養媒合。 【逐項解析】 A:繼親收養有法定例外。 B:符合條件的血親收養可屬例外。 C:符合條件的姻親收養可屬例外。 D:自行找到非親屬收養者不會因此免除依法媒合的要求,故選D。 【為什麼選D】 自行找到非親屬收養者不會因此免除依法媒合的要求,故選D。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43列 · SRC-POLICY-543

核對官方原卷 ↗
113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第24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關於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2.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3.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
  4.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題庫答案紀錄:A(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這題在考什麼】 合法媒合費與買賣兒童。 【逐項解析】 A:得依規定向收養人收合理服務費,非完全不得;不得買賣兒童 B:漸進接觸有助評估適配 C:須為經許可服務者 D:中央訂資格及管理程序 【為什麼選A】 得依規定向收養人收合理服務費,非完全不得;不得買賣兒童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145列 · SRC-POLICY-145

核對官方原卷 ↗
113 第一次 · 社會工作 · 第13題「充權」案主是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目標,下列何者屬於案主消權?①與拒絕申請保護令案主,討論返家後續安全計畫②說服從事季節性工作案主,接受職訓找薪水穩定的工作③與獨居老人討論安裝緊急救援系統,以降低獨居風險④說服未婚懷孕青少女要出養嬰兒,才能接續完成高中學業
  1. ①②
  2. ③④
  3. ②④
  4. ①③

題庫答案紀錄:C(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這題在考什麼】 消權與代為決定。 【逐項解析】 A:①尊重選擇共同規劃並非消權 B:③討論安全設備保留選擇 C:②④以社工偏好說服就業出養,可能剝奪自主 D:①③均是共同討論的支持 【為什麼選C】 ②④以社工偏好說服就業出養,可能剝奪自主

社會工作 第94列 · SRC-SW-94

核對官方原卷 ↗
依科目與年度繼續查題 →
舊版候選關聯與推論紀錄(封存參照,不作現行頻率)

06歷屆考題與解析

從問法回到受測概念

辨認親等輩分、年齡差、同意主體及條號;先確認題目是母法、民法還是管理辦法。

資料口徑

下表為110–115年題庫的多欄位「候選關聯」,不是已人工確認的完整出題頻率。分析題幹、選項、答案與解析後保留證據;109年次別與重複疑義另列,不混入主表。

年度110111112113114115
候選關聯題數010311

本科及跨科政策立法、社會工作關聯;一題可關聯多考點。原始題庫及舊分析未覆寫。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1.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2.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3.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4. 出養人已自行找到非親屬但有意願的收養人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這題在考什麼】 收出養媒合。 【逐項解析】 A:繼親收養有法定例外。 B:符合條件的血親收養可屬例外。 C:符合條件的姻親收養可屬例外。 D:自行找到非親屬收養者不會因此免除依法媒合的要求,故選D。 【為什麼選D】 自行找到非親屬收養者不會因此免除依法媒合的要求,故選D。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43列 · SRC-POLICY-543。關聯證據:題幹、解析考點、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
113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4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關於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2.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3.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
  4.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題庫答案紀錄:A(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這題在考什麼】 合法媒合費與買賣兒童。 【逐項解析】 A:得依規定向收養人收合理服務費,非完全不得;不得買賣兒童 B:漸進接觸有助評估適配 C:須為經許可服務者 D:中央訂資格及管理程序 【為什麼選A】 得依規定向收養人收合理服務費,非完全不得;不得買賣兒童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145列 · SRC-POLICY-145。關聯證據:題幹、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4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法院在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決定時得參考的措施?
  1. 收養人接受障礙身分鑑定
  2. 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3. 收養人接受精神鑑定
  4. 收養人接受酒癮檢測

題庫答案紀錄:A(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逐項解析】 A:障礙身分不是法律指定收養審查措施,也不得僅因障礙歧視 B:親職準備教育可列法院考量 C:必要精神鑑定可依法作參考 D:酒癮檢測可供評估兒少利益 【為什麼選A】 障礙身分不是法律指定收養審查措施,也不得僅因障礙歧視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305列 · SRC-POLICY-305。關聯證據:題幹、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
113 第一次 · 社會工作 · 選擇 13「充權」案主是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目標,下列何者屬於案主消權?①與拒絕申請保護令案主,討論返家後續安全計畫②說服從事季節性工作案主,接受職訓找薪水穩定的工作③與獨居老人討論安裝緊急救援系統,以降低獨居風險④說服未婚懷孕青少女要出養嬰兒,才能接續完成高中學業
  1. ①②
  2. ③④
  3. ②④
  4. ①③

題庫答案紀錄:C(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這題在考什麼】 消權與代為決定。 【逐項解析】 A:①尊重選擇共同規劃並非消權 B:③討論安全設備保留選擇 C:②④以社工偏好說服就業出養,可能剝奪自主 D:①③均是共同討論的支持 【為什麼選C】 ②④以社工偏好說服就業出養,可能剝奪自主

來源:社會工作工作表,第94列 · SRC-SW-94。關聯證據:題幹、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
113 第一次 · 社會工作 · 選擇 34當兒少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因父母嚴重疏忽或虐待不適宜教養子女,透過社會工作者之協助,將兒少安置在政府核可的家庭,等問題改善,再重回其原生家庭。此種安排稱為?
  1. 收養
  2. 出養
  3. 寄養
  4. 認養

題庫答案紀錄:C(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這題在考什麼】 寄養與收養的差異。 【逐項解析】 A:收養建立長期法律親子關係 B:出養是將兒童交由收養方 C:暫時家庭替代照顧並以返家為目標是寄養 D:認養常是經濟支持,不直接替代照顧 【為什麼選C】 暫時家庭替代照顧並以返家為目標是寄養

來源:社會工作工作表,第115列 · SRC-SW-115。關聯證據:解析考點、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
114 第一次 · 社會工作 · 選擇 33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使失依兒童覓得永久家庭,同時也為另一方覓得子女。係屬下列何種服務?
  1. 家庭寄養
  2. 收養
  3. 脆弱家庭服務
  4. 安置服務

題庫答案紀錄:B(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這題在考什麼】 法律建立親子關係。 【逐項解析】 A:寄養主要為暫時替代照顧,不建立永久法律親子。 B:經法定程序建立親子,屬收養。 C:脆弱服務支持原家庭,非另建親子。 D:安置是照顧安排總稱,不等於收養。 【為什麼選B】 經法定程序建立親子,屬收養。

來源:社會工作工作表,第34列 · SRC-SW-34。關聯證據: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
全部關聯索引與109年待核資料(7筆)
年度次別科目題號原列關聯狀態
115 第二次政策立法22543主樣本/待覆核
114 第一次社會工作3334主樣本/待覆核
113 第二次政策立法24145主樣本/待覆核
113 第一次社會工作1394主樣本/待覆核
113 第一次社會工作34115主樣本/待覆核
111 第二次政策立法24305主樣本/待覆核
109社會工作37438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申論如何變化

目前未找到題幹明示的國考申論關聯;下方提供編寫的閱讀架構。

07116年閱讀方向

兒少收養結合法定媒合、民法同意及法院認可;免經媒合不等於免除其他合法要件。先能辨識本頁概念及相近架構,再練習原題與情境應用。

本次不沿用尚未重新核對的考年、候選數或政策時效推估命中率。查證範圍有限的教材以延伸閱讀為主。

舊版116閱讀推論與來源敘述(歷史參照)

07116年閱讀重點

把經典放進當代情境

113年題幹問媒合費用、115年問媒合例外,可用不同問法對照15、16條;原題答案保留,當前制度另欄說明。

推論依據:依本機原題文字證據、114年行政流程與現行法核對設定閱讀重點;沒有據此推算116年機率或標成極高頻。

閱讀關注不等於必考,未提供命中機率。法規與政策查核基準為115-11-06,考前須再確認。

08申論架構

怎麼把理解寫成論述?

閱讀用擬題:親屬擬收養兒少時,如何判斷免媒合及其他必要程序?

破題:先分照顧安排與法律收養,再逐項核對關係、意思及程序。

  1. 確認親等、輩分及民法禁止。
  2. 核對年齡差、共同收養及同意規定。
  3. 說明是否須許可媒合及評估報告。
  4. 依最佳利益經法院認可並辦登記。

必備關鍵字:免媒合、同意、最佳利益、認可

容易漏寫:以有血緣或簽同意書直接判定全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