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立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暴法:定義、通報與三種保護令
安全、通報與司法保護各有任務,不能互相替代。
01一句話先懂
家暴法需先辨家庭暴力與關係範圍,再區分通報、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及安全服務。
白話解釋
通報、保護令與安全計畫,三者如何相接?
案主沒有外傷但遭經濟控制,不代表一定不在家暴法範圍。社工執行職務知有疑似家暴時,需依法通報,同時處理安全需要;不能等到有保護令才提供支持,也不能告訴案主有保護令便不再有危險。
02正式專業解釋
第2條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員間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關係範圍須對照第3條。第9條列三種保護令。第10、12條應分辨各類聲請人與急迫情形,不能說所有人皆可直接聲請所有種類。第15條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延長每次2年以下,並非所有保護令固定2年。第50條所列人員執行職務知有疑似家暴,應立即通報,至遲不逾24小時。
大綱對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主要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本站編輯對應)。考選部:115年起社工師命題大綱 ↗
03核心比較表
看起來相近,問的其實不同
| 區分 | 問題 | 題目線索 |
|---|---|---|
| 暴力/暴力罪 | 保護範圍/成立犯罪 | 第2條分別定義。 |
| 通報/保護令 | 行政處理入口/司法保護命令 | 義務人、權限與程序不同。 |
| 通常/暫時/緊急 | 類型及程序差別 | 先看急迫及聲請人。 |
04核心圖文教材
用圖解建立記憶線索
閱讀圖解的文字版本
| 階段/概念 | 重點 | 說明 | 補充 |
|---|---|---|---|
| 辨認事實 | 關係及不法侵害 | 不只身體傷害 | 經濟與精神也要看 |
| 依法通報 | 疑似、職務知悉 | 立即且不逾24小時 | 不是等刑事定罪 |
| 分辨保護令 | 通常、暫時、緊急 | 聲請資格及急迫性 | 期限不能混用 |
| 持續保護 | 安全及生活支持 | 網絡、資源與追蹤 | 命令不保證零風險 |
05考試應用 · 必背重點
先記住差異,再記名稱
- 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罪不同,不是每項暴力都需先證成刑事犯罪才保護。
- 通常保護令2年以下,不能推成三種一律2年。
- 通報不等於已完成安全評估或司法程序。
| 正式名稱 | 白話意思 | 實際例子 |
|---|---|---|
| 家庭暴力 | 法定關係下的不法侵害 | 包括經濟控制等。 |
| 通常保護令 | 第15條期間規定 | 有效2年以下。 |
| 暫時與緊急 | 不同情況的即時司法保護 | 聲請資格與條件須另核。 |
| 責任通報 | 第50條疑似家暴通報 | 立即且至遲24小時。 |
06歷屆原題與關聯依據
優先展示題幹明示「家暴法:定義、通報與三種保護令」的原題。下方不是完整考頻,原始答案仍按題庫記錄保存。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下列何者非屬基金來源?
- 菸品健康福利捐
- 認罪協商金
- 緩起訴處分金
- 政府預算撥充
題庫答案紀錄:A(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05列 · SRC-POLICY-505
核對官方原卷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除了其未成年子女,亦包括下列那些?①配偶或前配偶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③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④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⑤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①②③④
- ①②③⑤
- ①③④⑤
- ①②④⑤
題庫答案紀錄:B(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06列 · SRC-POLICY-506
核對官方原卷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家庭暴力之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因故意或過失而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題庫答案紀錄:B(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47列 · SRC-POLICY-547
核對官方原卷 ↗舊版候選關聯與推論紀錄(封存參照,不作現行頻率)
06歷屆考題與解析
從問法回到受測概念
以關係、暴力類型、義務人及保護令分類判斷,特別注意條件及期限。
下表為110–115年題庫的多欄位「候選關聯」,不是已人工確認的完整出題頻率。分析題幹、選項、答案與解析後保留證據;109年次別與重複疑義另列,不混入主表。
| 年度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
| 候選關聯題數 | 2 | 6 | 4 | 3 | 4 | 4 |
本科及跨科政策立法關聯;一題可關聯多考點。原始題庫及舊分析未覆寫。
114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30有關通常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題庫答案紀錄:A(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71列 · SRC-POLICY-71。關聯證據:題幹、解析考點、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3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30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將目睹家暴的兒少列入保護對象
- 將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納入家庭暴力之範疇
- 對於加害人之處遇要求親職教育輔導
- 將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延長為5年,且延長期間為2年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111列 · SRC-POLICY-111。關聯證據:題幹、解析考點、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5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除了其未成年子女,亦包括下列那些?①配偶或前配偶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③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④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⑤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①②③④
- ①②③⑤
- ①③④⑤
- ①②④⑤
題庫答案紀錄:B(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06列 · SRC-POLICY-506。關聯證據:題幹、解析考點、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9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申請下列何種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急迫保護令
題庫答案紀錄:C(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30列 · SRC-POLICY-30。關聯證據:題幹、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1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6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核發的民事保護令,不包括下列何者?
- 通常保護令
- 長期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題庫答案紀錄:B(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267列 · SRC-POLICY-267。關聯證據:題幹、其他選項、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0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7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關於通常保護令之效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
- 自核發送達隔日起生效
- 檢察官、警察機關得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以延長一年以下為限
題庫答案紀錄:A(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348列 · SRC-POLICY-348。關聯證據:題幹、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全部關聯索引與109年待核資料(26筆)
| 年度次別 | 科目 | 題號 | 原列 | 關聯狀態 |
|---|---|---|---|---|
|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5 | 50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4 | 50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6 | 547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7 | 54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30 | 71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9 | 30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0 | 31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9 | 70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0 | 111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9 | 110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30 | 151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8 | 189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9 | 190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0 | 191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9 | 230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6 | 267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8 | 269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9 | 270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0 | 271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8 | 309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9 | 310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7 | 34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7 | 38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28 | 429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25 | 466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27 | 428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申論如何變化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申論二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的家庭成員包含那些?針對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有那些保護與服務措施?(25分)
申論題庫第63列;與選擇題分開計算。
07116年閱讀方向
家暴法需先辨家庭暴力與關係範圍,再區分通報、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及安全服務。先能辨識本頁概念及相近架構,再練習原題與情境應用。
本次不沿用尚未重新核對的考年、候選數或政策時效推估命中率。查證範圍有限的教材以延伸閱讀為主。
舊版116閱讀推論與來源敘述(歷史參照)
07116年閱讀重點
把經典放進當代情境
原站名稱比對36次但非第50條出題36次;讀法先看第2、3、9~16及50條。
推論依據:原站名稱比對居前且跨109~115年列有出現;不是分條考頻或116年機率。另依本批條文核對設定閱讀位置。
閱讀關注不等於必考,未提供命中機率。法規與政策查核基準為115-11-06,考前須再確認。
08申論架構
怎麼把理解寫成論述?
閱讀用擬題:社工知悉疑似家庭暴力,如何安排通報、保護令資訊與安全服務?
破題:先理解具體危害與法定關係,不以有無外傷或定罪作為唯一判準。
- 辨認法定範圍並評估急迫安全。
- 立即依法通報及記錄。
- 提供合宜保護令資訊與網絡連結。
- 協商安全、生活支持及後續追蹤。
必備關鍵字:疑似、通報、保護令、安全
容易漏寫:只列保護令種類,沒有說明通報及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