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PTION · TAIWAN

臺灣收出養:制度歷程與實務知識庫

六篇跨科教材、13個制度節點,銜接目前54篇完整教材。

查閱日:2026-11-08。法規頁面整編截止各有日期,本次見115-10-16及115-10-30;管理辦法頁首114-09-04、資訊辦法109-01-10。行政流程採114-08-25函訂版。這是有來源的制度盤點,不宣稱已蒐盡全網、各國法律或所有地方實施細節。

六篇教材怎麼讀

收出養法規:類型、同意與身分效力兒少收養結合法定媒合、民法同意及法院認可;免經媒合不等於免除其他合法要件。收出養歷程:地方評估、媒合與安全追蹤新流程由地方政府評估出養必要性,與許可機構的收養端準備相接,再共同媒合、評估生活與追蹤。收出養評估:兒少需要與適任照顧評估需同看原生家庭支持、兒少需求及收養人能力,依多元資訊形成可檢查的理由與支持計畫。收養法院程序與專業分工法院依法決定收養認可;服務社工、受託訪視者、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不能視為同一角色。收養後支持:身世告知、認同與尋親身世告知是持續且適齡的溝通;資訊申請、尋親、見面與關係建立是不同階段。跨國境與多元家庭收養跨國境收養須檢查國內優先、許可與雙方法律;多元家庭適任仍依個別照顧能力及兒少最佳利益判斷。

可核對的制度沿革:2004~2026

這是與現行制度直接相關的法制主線,不把2004年誤寫為臺灣開始收養的年份。公布、施行、行政調整與查閱日期分開,歷史題目也須用相應版本理解。

時間制度節點學習重點依據
93-06-24/2004媒合管理辦法前身訂定建立機構許可管理的早期法制節點;非臺灣收養歷史的起點。管理辦法官方沿革 ↗
96-05-23/2007民法親屬編收養規定修正身分關係、法院認可與子女利益是理解後續改革的民法基礎;現行要件仍讀現行條文。法務部:96-05-23親屬編修正對照資料 ↗
100-11-30/2011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布收出養制度與兒少身分保障的母法架構重整;非本次所查頁面最新修正日期。兒少權法:第15~21之1條 ↗
101-05-30/2012新制及管理辦法更名施行許可媒合、國內優先與收養準備等制度進入新架構。管理辦法官方沿革 ↗
109-01-10/2020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修正尋親與資訊提供要讀現行申請人、身分確認及釋出規則,不沿用舊口訣。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109-01-10版 ↗
112-05-16三讀/2023同性配偶收養範圍放寬第20條已不只限他方親生子女;三讀、公布及生效是不同日期。立法院:112-05-16三讀放寬同性配偶收養 ↗
113年5月起/2024必要性評估回歸地方政府先由公權力評估家庭與兒少需要,必要時再接媒合;有安置需要由地方依法處理。衛福部:持續精進收出養制度 ↗
114-03-28/2025出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函頒一致工具及團體決策用於提升評估與審認品質,不能只看成人出養意願。審計部:出養必要性評估改善(114-09-04發布) ↗
114-07-10/2025管理辦法全文修正33條第24條明列地方評估、媒合審查、意願改變處理及跨國境國內優先證明。管理辦法官方沿革 ↗
114-08-25/2025收出養服務流程函訂將雙軌評估、媒合、共同生活、法院及追蹤分工畫入正式行政流程。衛福部114-08-25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流程(臺北市政府存本) ↗
114-09-04/2025管理辦法再次修正修正第30條、增訂第32之1條;部分既有許可有原證期限過渡安排。管理辦法官方沿革 ↗
115-03-04頁面/2026可見合法媒合名單快照內文標115.02、共8家;應以實際許可效期、服務範圍及最新公告核對。社家署主辦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合法媒合名單 ↗
115-11-08查閱/2026本次教材更新節點網路資料整編截止與各頁日期不完全相同;沒有把所有頁面標成11月即時同步。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114-09-04版 ↗

從求助到收養後:雙軌與安全歷程

主線:家庭支持與安全 → 地方必要性評估/機構收養端準備 → 國內優先與共同媒合 → 共同生活或漸進接觸 → 法院認可、確定與登記 → 分工追蹤、身世告知與尋親。每個階段都有不適合、中斷及回到支持服務的出口。

法規層次要分清:母法第16條仍有媒合者訪視調查與評估報告文字;114年管理辦法第24條及行政流程加強地方政府必要性評估與共同分工,不能解讀成子法刪除了母法或機構不再有評估、安全及報告責任。

  1. 提出需求與安全確認

    出養人可向地方政府或社福中心求助;媒合機構接獲需求應通知地方。若有保護或安置需要,另依法通報、評估及安排,不等媒合完成。

  2. 地方出養必要性評估

    114流程列主管機關30日內完成家庭整體評估、3個月內召開團體決策會議;不宜出養則接支持服務。這些是流程管理節點,不能當成自動核准或法院期限。

  3. 收養端申請及準備

    機構說明會、文件、收養準備教育、會談訪視、適任評估及審查;依管理辦法17~20條,不通過有再審查程序。

  4. 國內優先與媒合審查

    地方與機構共同確認可用國內家庭,依兒少需求選任適任者。114流程列第1次國內尋覓至少3個月及後續再次共同評估;不是所有收養都強制等3或6個月。

  5. 共同生活或漸進接觸

    確認照顧權責、兒少準備及安全;媒合者應於先行共同生活起30日內首次訪視並安排地方共同訪視,例行每月實地至少1次,每3個月安排地方訪視或共訪1次。漸進式接觸依具體方案安排,不將此頻率錯套成全案固定試養長度。

  6. 法院認可與登記

    機構協助備件,法院依民法、兒少權法及家事法審查,必要時調查或選任程序監理人。裁定、確定證明與戶籍登記分開;登記原則於確定後30日內辦理。

  7. 裁定後追蹤與終身支持

    流程圖列地方追蹤至少1年、訪視至少2次且其中到家至少1次;媒合者追蹤至少3年,第1年實地至少2次、第2及3年每年至少1次。身世告知、支持、尋親與身分認同不以追蹤期限屆滿就當成消失。

  8. 意願變更、不合適或中斷

    媒合中不為出養:機構通知地方並停止媒合,地方接支持;評估不合適或法院駁回時須維持照顧與替代安排。已進法院或認可後的變動,須依相應程序,不用一條撤銷口訣保證結果。

衛福部114-08-25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流程(臺北市政府存本) ↗ · 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114-09-04版 ↗

歷屆題庫:哪些問法實際出現?

本機題幹明示「收養、出養、試養、尋親、身世告知」共6題;任何欄位命中共13題。包含跨文化、倫理與親權背景,不表示全部以收養法為主;分母是本機2,800題,不代表完整官方歷屆範圍。不能據此直接標「極高頻」或預測必考。

年度109110111112113114115
題幹相關詞命中1020201
  1. 111 第二次 · HBSE · 第33題:有關跨文化收養的社會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對照本題

    題庫原答案:C,本次保留原始紀錄,未冒稱重新核驗官方答案。

    題庫所附官方來源 ↗
  2. 113 第二次 · POLICY · 第24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關於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對照本題

    題庫原答案:A,本次保留原始紀錄,未冒稱重新核驗官方答案。

    題庫所附官方來源 ↗
  3. 111 第二次 · POLICY · 第24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法院在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決定時得參考的措施?
    對照本題

    題庫原答案:A,本次保留原始紀錄,未冒稱重新核驗官方答案。

    題庫所附官方來源 ↗
  4. 115 第二次 · POLICY · 第22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對照本題

    題庫原答案:D,本次保留原始紀錄,未冒稱重新核驗官方答案。

    題庫所附官方來源 ↗
  5. 113 第一次 · SW · 第13題:「充權」案主是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目標,下列何者屬於案主消權?①與拒絕申請保護令案主,討論返家後續安全計畫②說服從事季節性工作案主,接受職訓找薪水穩定的工作③與獨居老人討論安裝緊急救援系統,以降低獨居風險④說服未婚懷孕青少女要出養嬰兒,才能接續完成高中學業
    對照本題

    題庫原答案:C,本次保留原始紀錄,未冒稱重新核驗官方答案。

    題庫所附官方來源 ↗
  6. 109 · SW · 第37題: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各國應給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關於子女監護、收養等類似制度,除男女有相同權利義務,均應以兒童的利益為重。社會工作者是協助法院了解何種兒童照顧安排符合兒童利益。民法第1055條之1列出評估報告需特別注意事項,下列組合何者正確?①子女年齡、性別、人數②父母再婚機率③祖父母態度④族群習俗⑤父母一方是否支持共親職⑥父母照顧意願
    對照本題

    題庫原答案:C,本次保留原始紀錄,未冒稱重新核驗官方答案。

    題庫所附官方來源 ↗

法規問法可先對照111年法院措施、113年服務費及115年免媒合例外;題號與官方連結沿用題庫,題幹搜尋可再檢查選項及解析。收養資訊中心:收養及終止收養統計入口 ↗屬實務人數統計,與考題統計完全不同。

服務入口、費用及統計口徑

下表僅為115-03-04網頁、內文115.02名單的8家快照。許可效期、服務地區、跨國合作及收費會變動;不能拿歷史名冊當作每家11月仍有效的確認。114年第32之1條還有原許可過渡規定,不能只看新資格文字即宣告某機構不合法。

名單簡稱原頁服務範圍
家立立國內
兒童福利聯盟國內/部分處所跨國境
忠義國內/跨國境
勵馨名單列指定地區
善牧國內/跨國境
小天使家園國內
天主教福利會國內/跨國境
神愛兒童之家國內
社家署主辦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合法媒合名單 ↗

出養需求:各縣市社會局處或在地社福中心;收養申請:具相應有效許可的媒合服務者;認可:管轄法院;登記:戶政事務所;資訊與尋親:收養資訊中心及主管機關。這些是不同入口,非互相取代。

費用與權益

合法服務費不等於買賣對價。母法15條允收費,管理辦法21、22條及附表規範書面契約、收費與退費;國內附表上限新臺幣15萬元,跨國境美金1萬4千元。這是附表所列服務範圍上限,非每家必收額,也不是跨國所有外方費用、旅行及法律支出的全球總額。先讀服務範圍、分階段收費與非可歸責中止時的調整退費,不以繳費保證成功收養。

管理辦法第22條附表:收費項目及上限 ↗

統計不能混算

內政部是戶籍登記口徑,法院是裁定及終結口徑,衛福部媒合服務量又是另一口徑;是否含成年人、親屬及跨國案件需讀各表定義。本次可見完整年度入口至114年,沒有虛構115年全年人數,也未以不同分母推算收養成功率。

收養資訊中心:收養及終止收養統計入口 ↗

來源及查核範圍

官方網頁也可能包含舊訊息或誤植。審計部文內個別年份與母法沿革不一致時,本年表採法規沿革;資訊中心7月公告則與9月更新版分開。民法頁面對其他條文的未生效提示,不代表本次1073~1079之1全部尚未生效。

政策立法目錄 → · 直接服務目錄 → · 第4批整合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