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PTION · TAIWAN
臺灣收出養:制度歷程與實務知識庫
六篇跨科教材、13個制度節點,銜接目前54篇完整教材。
查閱日:2026-11-08。法規頁面整編截止各有日期,本次見115-10-16及115-10-30;管理辦法頁首114-09-04、資訊辦法109-01-10。行政流程採114-08-25函訂版。這是有來源的制度盤點,不宣稱已蒐盡全網、各國法律或所有地方實施細節。
六篇教材怎麼讀
收出養法規:類型、同意與身分效力兒少收養結合法定媒合、民法同意及法院認可;免經媒合不等於免除其他合法要件。收出養歷程:地方評估、媒合與安全追蹤新流程由地方政府評估出養必要性,與許可機構的收養端準備相接,再共同媒合、評估生活與追蹤。收出養評估:兒少需要與適任照顧評估需同看原生家庭支持、兒少需求及收養人能力,依多元資訊形成可檢查的理由與支持計畫。收養法院程序與專業分工法院依法決定收養認可;服務社工、受託訪視者、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不能視為同一角色。收養後支持:身世告知、認同與尋親身世告知是持續且適齡的溝通;資訊申請、尋親、見面與關係建立是不同階段。跨國境與多元家庭收養跨國境收養須檢查國內優先、許可與雙方法律;多元家庭適任仍依個別照顧能力及兒少最佳利益判斷。可核對的制度沿革:2004~2026
這是與現行制度直接相關的法制主線,不把2004年誤寫為臺灣開始收養的年份。公布、施行、行政調整與查閱日期分開,歷史題目也須用相應版本理解。
| 時間 | 制度節點 | 學習重點 | 依據 |
|---|---|---|---|
| 93-06-24/2004 | 媒合管理辦法前身訂定 | 建立機構許可管理的早期法制節點;非臺灣收養歷史的起點。 | 管理辦法官方沿革 ↗ |
| 96-05-23/2007 | 民法親屬編收養規定修正 | 身分關係、法院認可與子女利益是理解後續改革的民法基礎;現行要件仍讀現行條文。 | 法務部:96-05-23親屬編修正對照資料 ↗ |
| 100-11-30/2011 |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布 | 收出養制度與兒少身分保障的母法架構重整;非本次所查頁面最新修正日期。 | 兒少權法:第15~21之1條 ↗ |
| 101-05-30/2012 | 新制及管理辦法更名施行 | 許可媒合、國內優先與收養準備等制度進入新架構。 | 管理辦法官方沿革 ↗ |
| 109-01-10/2020 | 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修正 | 尋親與資訊提供要讀現行申請人、身分確認及釋出規則,不沿用舊口訣。 | 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109-01-10版 ↗ |
| 112-05-16三讀/2023 | 同性配偶收養範圍放寬 | 第20條已不只限他方親生子女;三讀、公布及生效是不同日期。 | 立法院:112-05-16三讀放寬同性配偶收養 ↗ |
| 113年5月起/2024 | 必要性評估回歸地方政府 | 先由公權力評估家庭與兒少需要,必要時再接媒合;有安置需要由地方依法處理。 | 衛福部:持續精進收出養制度 ↗ |
| 114-03-28/2025 | 出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函頒 | 一致工具及團體決策用於提升評估與審認品質,不能只看成人出養意願。 | 審計部:出養必要性評估改善(114-09-04發布) ↗ |
| 114-07-10/2025 | 管理辦法全文修正33條 | 第24條明列地方評估、媒合審查、意願改變處理及跨國境國內優先證明。 | 管理辦法官方沿革 ↗ |
| 114-08-25/2025 | 收出養服務流程函訂 | 將雙軌評估、媒合、共同生活、法院及追蹤分工畫入正式行政流程。 | 衛福部114-08-25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流程(臺北市政府存本) ↗ |
| 114-09-04/2025 | 管理辦法再次修正 | 修正第30條、增訂第32之1條;部分既有許可有原證期限過渡安排。 | 管理辦法官方沿革 ↗ |
| 115-03-04頁面/2026 | 可見合法媒合名單快照 | 內文標115.02、共8家;應以實際許可效期、服務範圍及最新公告核對。 | 社家署主辦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合法媒合名單 ↗ |
| 115-11-08查閱/2026 | 本次教材更新節點 | 網路資料整編截止與各頁日期不完全相同;沒有把所有頁面標成11月即時同步。 | 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114-09-04版 ↗ |
從求助到收養後:雙軌與安全歷程
主線:家庭支持與安全 → 地方必要性評估/機構收養端準備 → 國內優先與共同媒合 → 共同生活或漸進接觸 → 法院認可、確定與登記 → 分工追蹤、身世告知與尋親。每個階段都有不適合、中斷及回到支持服務的出口。
法規層次要分清:母法第16條仍有媒合者訪視調查與評估報告文字;114年管理辦法第24條及行政流程加強地方政府必要性評估與共同分工,不能解讀成子法刪除了母法或機構不再有評估、安全及報告責任。
提出需求與安全確認
出養人可向地方政府或社福中心求助;媒合機構接獲需求應通知地方。若有保護或安置需要,另依法通報、評估及安排,不等媒合完成。
地方出養必要性評估
114流程列主管機關30日內完成家庭整體評估、3個月內召開團體決策會議;不宜出養則接支持服務。這些是流程管理節點,不能當成自動核准或法院期限。
收養端申請及準備
機構說明會、文件、收養準備教育、會談訪視、適任評估及審查;依管理辦法17~20條,不通過有再審查程序。
國內優先與媒合審查
地方與機構共同確認可用國內家庭,依兒少需求選任適任者。114流程列第1次國內尋覓至少3個月及後續再次共同評估;不是所有收養都強制等3或6個月。
共同生活或漸進接觸
確認照顧權責、兒少準備及安全;媒合者應於先行共同生活起30日內首次訪視並安排地方共同訪視,例行每月實地至少1次,每3個月安排地方訪視或共訪1次。漸進式接觸依具體方案安排,不將此頻率錯套成全案固定試養長度。
法院認可與登記
機構協助備件,法院依民法、兒少權法及家事法審查,必要時調查或選任程序監理人。裁定、確定證明與戶籍登記分開;登記原則於確定後30日內辦理。
裁定後追蹤與終身支持
流程圖列地方追蹤至少1年、訪視至少2次且其中到家至少1次;媒合者追蹤至少3年,第1年實地至少2次、第2及3年每年至少1次。身世告知、支持、尋親與身分認同不以追蹤期限屆滿就當成消失。
意願變更、不合適或中斷
媒合中不為出養:機構通知地方並停止媒合,地方接支持;評估不合適或法院駁回時須維持照顧與替代安排。已進法院或認可後的變動,須依相應程序,不用一條撤銷口訣保證結果。
衛福部114-08-25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流程(臺北市政府存本) ↗ · 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114-09-04版 ↗
歷屆題庫:哪些問法實際出現?
本機題幹明示「收養、出養、試養、尋親、身世告知」共6題;任何欄位命中共13題。包含跨文化、倫理與親權背景,不表示全部以收養法為主;分母是本機2,800題,不代表完整官方歷屆範圍。不能據此直接標「極高頻」或預測必考。
| 年度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
| 題幹相關詞命中 | 1 | 0 | 2 | 0 | 2 | 0 | 1 |
- 111 第二次 · HBSE · 第33題:有關跨文化收養的社會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13 第二次 · POLICY · 第24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關於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111 第二次 · POLICY · 第24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法院在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決定時得參考的措施?
- 115 第二次 · POLICY · 第22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 113 第一次 · SW · 第13題:「充權」案主是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目標,下列何者屬於案主消權?①與拒絕申請保護令案主,討論返家後續安全計畫②說服從事季節性工作案主,接受職訓找薪水穩定的工作③與獨居老人討論安裝緊急救援系統,以降低獨居風險④說服未婚懷孕青少女要出養嬰兒,才能接續完成高中學業
- 109 · SW · 第37題: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各國應給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關於子女監護、收養等類似制度,除男女有相同權利義務,均應以兒童的利益為重。社會工作者是協助法院了解何種兒童照顧安排符合兒童利益。民法第1055條之1列出評估報告需特別注意事項,下列組合何者正確?①子女年齡、性別、人數②父母再婚機率③祖父母態度④族群習俗⑤父母一方是否支持共親職⑥父母照顧意願
法規問法可先對照111年法院措施、113年服務費及115年免媒合例外;題號與官方連結沿用題庫,題幹搜尋可再檢查選項及解析。收養資訊中心:收養及終止收養統計入口 ↗屬實務人數統計,與考題統計完全不同。
服務入口、費用及統計口徑
下表僅為115-03-04網頁、內文115.02名單的8家快照。許可效期、服務地區、跨國合作及收費會變動;不能拿歷史名冊當作每家11月仍有效的確認。114年第32之1條還有原許可過渡規定,不能只看新資格文字即宣告某機構不合法。
| 名單簡稱 | 原頁服務範圍 |
|---|---|
| 家立立 | 國內 |
| 兒童福利聯盟 | 國內/部分處所跨國境 |
| 忠義 | 國內/跨國境 |
| 勵馨 | 名單列指定地區 |
| 善牧 | 國內/跨國境 |
| 小天使家園 | 國內 |
| 天主教福利會 | 國內/跨國境 |
| 神愛兒童之家 | 國內 |
出養需求:各縣市社會局處或在地社福中心;收養申請:具相應有效許可的媒合服務者;認可:管轄法院;登記:戶政事務所;資訊與尋親:收養資訊中心及主管機關。這些是不同入口,非互相取代。
費用與權益
合法服務費不等於買賣對價。母法15條允收費,管理辦法21、22條及附表規範書面契約、收費與退費;國內附表上限新臺幣15萬元,跨國境美金1萬4千元。這是附表所列服務範圍上限,非每家必收額,也不是跨國所有外方費用、旅行及法律支出的全球總額。先讀服務範圍、分階段收費與非可歸責中止時的調整退費,不以繳費保證成功收養。
管理辦法第22條附表:收費項目及上限 ↗統計不能混算
內政部是戶籍登記口徑,法院是裁定及終結口徑,衛福部媒合服務量又是另一口徑;是否含成年人、親屬及跨國案件需讀各表定義。本次可見完整年度入口至114年,沒有虛構115年全年人數,也未以不同分母推算收養成功率。
收養資訊中心:收養及終止收養統計入口 ↗來源及查核範圍
官方網頁也可能包含舊訊息或誤植。審計部文內個別年份與母法沿革不一致時,本年表採法規沿革;資訊中心7月公告則與9月更新版分開。民法頁面對其他條文的未生效提示,不代表本次1073~1079之1全部尚未生效。
- 兒少權法:第15~21之1條 ↗核對媒合、例外、法院措施、效力、終止、資訊與尋親;頁首修正110-01-20。
- 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114-09-04版 ↗核對第4、17~25、30~33條;母法與管理辦法條號分開。
- 管理辦法官方沿革 ↗93年訂定、101年更名、114-07-10全文修正、114-09-04修正30條及增訂32之1。
- 衛福部114-08-25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流程(臺北市政府存本) ↗一頁官方流程圖已下載並視覺核對;下列30日、3個月及訪視頻率出自此行政流程,不冒充母法固定試養期限。
- 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109-01-10版 ↗第5~7條:申請人、識別資訊釋出與心理支持;不沿用成年/醫療需要的錯誤口訣。
- 家事事件法 ↗本次核對第3、15~18、23、85~89、114~116條;非全部家事程序教材。
- 民法第1073條:年齡差 ↗一般20歲;夫妻共同收養一方20、他方16;繼親16,須連同其他要件判斷。
- 民法第1073條之1:不得收養親屬 ↗親屬禁止與免媒合例外不同;輩分相當不是獨立第三種例外。
- 民法第1074條:夫妻共同收養 ↗共同收養原則及法定單獨收養例外;不推成只有已婚者能申請。
- 民法第1076條之1:父母同意 ↗同意形式、例外與不得附條件期限;未見條文支持原稿一般撤銷口訣。
- 民法第1077條:收養效力 ↗與本生家庭權利義務於存續中停止,繼親收養有例外;不能一概寫成永久完全消滅。
- 民法第1079條:書面及法院認可 ↗免經媒合不等於免法院認可。
- 民法第1079條之1:最佳利益 ↗未成年人收養認可依養子女最佳利益。
- 釋字748施行法:第20條及沿革入口 ↗112年放寬同性配偶共同及繼親收養;頁首112-06-09是全法最新修正,不當成第20條修正公布日。
- 立法院:112-05-16三讀放寬同性配偶收養 ↗三讀日期與公布、生效分開;本次未用三讀日當生效日。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 ↗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本國法;效力依收養者本國法。入出境與國籍仍另查。
- 司法院:收養業務說明 ↗法院文件與涉外說明;服務端新分工另以114流程及管理辦法補充。
- 我的E政府:收養登記 ↗裁定確定後30日內辦理登記等行政說明;不能說登記本身取代法院認可。
- 收養資訊中心:告知時的注意事項 ↗核對從小持續、循序及尊重孩子;原創示例不套用未知生父母動機。
- 收養資訊中心:服務項目 ↗資料查詢、尋親、諮詢與支持入口,不承諾一定找到或團聚。
- 社家署主辦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合法媒合名單 ↗頁面日期115-03-04、內文標示115.02名單;此為有日期的8家快照,不保證11月許可狀態完全未變。
- 收養資訊中心:收養及終止收養統計入口 ↗114年為最新可見完整年度;內政戶籍、法院與媒合服務量口徑不能直接合併。
- 審計部:出養必要性評估改善(114-09-04發布) ↗核對113年5月回歸地方政府及114-03-28評估格式;文中另有110/100年疑義,年表採法律沿革交叉核對。
- 衛福部:持續精進收出養制度 ↗113年5月行政分工改革及待出養安置責任;新聞中預計完成日期不當作實際修正日。
- 法務部:96-05-23親屬編修正對照資料 ↗核對2007年修法脈絡;不宣稱附件所列全部制度至今未變。
- 管理辦法第22條附表:收費項目及上限 ↗國內新臺幣15萬元、跨國境美金1萬4千元是附表涵蓋服務的上限,不代表全球所有支出總額或必收額。
- 兒福聯盟:收養常見問題 ↗服務提供者自己的申請與跨國合作說明;各機構做法及資格須與現行法分開,不當作全國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