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立法 ·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少權法:通報、家庭支持與安置
把責任通報、主管處理與法院程序分開記。
01一句話先懂
兒少權法需分清年齡、最佳利益、保護通報與安置程序;通報不等於虐待已被證實。
白話解釋
兩個24小時與一個72小時,各在說什麼?
社工執行業務知悉法定保護情形,不能先等完整調查或家長同意才通報。主管機關接獲後的處理是另一項責任。若進入緊急安置,還有法院及期限規定,不能把通報的24小時拿來當成安置期限。
02正式專業解釋
第2條:兒童未滿12歲,少年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第5條要求最佳利益及依心智成熟程度權衡意見。第53條所列責任人員執行業務知悉列舉情形,應立即通報、至遲不超過24小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案件的分級分類處理也有立即及至遲24小時要求,兩個起算事件不同。第56條為保護、安置等處置,第57條規範緊急安置不超過72小時,續安置須聲請法院裁定,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每次延長3個月。完整適用仍須看條文及程序。
大綱對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主要法規/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站編輯對應)。考選部:115年起社工師命題大綱 ↗
03核心比較表
看起來相近,問的其實不同
| 區分 | 重點 | 常見混淆 |
|---|---|---|
| 通報/調查 | 告知法定情形/查明評估 | 不需等調查完成才履行責任通報。 |
| 第53/54條 | 保護情形/不利處境支持 | 適用事實與後續服務不同。 |
| 緊急/繼續安置 | 急迫保護/法院裁定後安排 | 72小時與3個月不能混記。 |
04核心圖文教材
用圖解建立記憶線索
閱讀圖解的文字版本
| 階段/概念 | 重點 | 說明 | 補充 |
|---|---|---|---|
| 先看法定情形 | 對象與業務知悉 | 第53條列舉內容 | 不等全部查明 |
| 完成通報 | 立即且至遲24小時 | 責任人員的義務 | 不以家長同意替代 |
| 主管機關處理 | 分級分類及調查 | 起算事件要分清 | 通報不是定罪 |
| 安置程序 | 第56、57條 | 緊急72小時及法院 | 不同於通報期限 |
05考試應用 · 必背重點
先記住差異,再記名稱
- 立即通報,24小時是最遲界線,不是可以故意等滿的時間。
- 緊急安置72小時與通報24小時是不同制度。
- 貧困不直接等於虐待,但也不能因此排除已知傷害。
| 正式名稱 | 白話意思 | 實際例子 |
|---|---|---|
| 第53條 | 保護通報及主管處理 | 通報與分級分類各有責任。 |
| 第54條 | 家庭不利處境的支持通報 | 與第53條法定情形分辨。 |
| 第56條 | 保護安置等處置依據 | 需對照具體情事。 |
| 第57條 | 緊急及繼續安置程序 | 法院裁定及期限另計。 |
06歷屆原題與關聯依據
優先展示題幹明示「兒少權法:通報、家庭支持與安置」的原題。下方不是完整考頻,原始答案仍按題庫記錄保存。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接生人應於胎兒出生後幾日內,將胎兒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3日
- 5日
- 7日
- 10日
題庫答案紀錄:C(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01列 · SRC-POLICY-501
核對官方原卷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關於居家式托育服務的論述何者正確?
- 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不收費之托育服務
- 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內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不收費之托育服務
- 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內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 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題庫答案紀錄:D(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02列 · SRC-POLICY-502
核對官方原卷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出養人已自行找到非親屬但有意願的收養人
題庫答案紀錄:D(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43列 · SRC-POLICY-543
核對官方原卷 ↗舊版候選關聯與推論紀錄(封存參照,不作現行頻率)
06歷屆考題與解析
從問法回到受測概念
以人員、知悉事件、期限與權責排列通報及安置;注意題目適用版本。
下表為110–115年題庫的多欄位「候選關聯」,不是已人工確認的完整出題頻率。分析題幹、選項、答案與解析後保留證據;109年次別與重複疑義另列,不混入主表。
| 年度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
| 候選關聯題數 | 5 | 3 | 3 | 4 | 5 | 4 |
本科及跨科政策立法關聯;一題可關聯多考點。原始題庫及舊分析未覆寫。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0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接生人應於胎兒出生後幾日內,將胎兒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3日
- 5日
- 7日
- 10日
題庫答案紀錄:C(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01列 · SRC-POLICY-501。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關於居家式托育服務的論述何者正確?
- 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不收費之托育服務
- 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內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不收費之托育服務
- 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內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 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02列 · SRC-POLICY-502。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出養人已自行找到非親屬但有意願的收養人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43列 · SRC-POLICY-543。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每幾年應就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
- 2年
- 3年
- 4年
- 5年
題庫答案紀錄:C(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44列 · SRC-POLICY-544。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關於其組成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25列 · SRC-POLICY-25。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5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戶政人員或村(里)幹事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時,具有通報義務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蹤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26列 · SRC-POLICY-26。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全部關聯索引與109年待核資料(27筆)
| 年度次別 | 科目 | 題號 | 原列 | 關聯狀態 |
|---|---|---|---|---|
|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0 | 501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1 | 502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2 | 543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3 | 54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4 | 2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5 | 2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8 | 29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4 | 6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5 | 6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4 | 10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5 | 10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4 | 14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5 | 14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3 | 18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4 | 18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3 | 22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4 | 26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3 | 30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4 | 30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 | 323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4 | 34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3 | 38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4 | 385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8 | 389 | 主樣本/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23 | 424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24 | 425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22 | 463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申論如何變化
目前未找到題幹明示的國考申論關聯;下方提供編寫的閱讀架構。
07116年閱讀方向
兒少權法需分清年齡、最佳利益、保護通報與安置程序;通報不等於虐待已被證實。先能辨識本頁概念及相近架構,再練習原題與情境應用。
本次不沿用尚未重新核對的考年、候選數或政策時效推估命中率。查證範圍有限的教材以延伸閱讀為主。
舊版116閱讀推論與來源敘述(歷史參照)
07116年閱讀重點
把經典放進當代情境
把期限連到義務人及起算事件,而非只背數字;條文閱讀範圍見本頁版本表。
推論依據:原站名稱比對居前且跨109~115年列有出現;不是分條考頻或116年機率。另依本批條文核對設定閱讀位置。
閱讀關注不等於必考,未提供命中機率。法規與政策查核基準為115-11-06,考前須再確認。
08申論架構
怎麼把理解寫成論述?
閱讀用擬題:社工知悉兒少可能未受適當照顧時,如何區分通報、評估與安置程序?
破題:先辨認法定情形及安全需要,再逐項說明責任與程序。
- 確認知悉資訊及通報適用依據。
- 立即依法通報並記錄。
- 說明主管處理與多元評估。
- 若涉及安置,分清急迫、法院及期限。
必備關鍵字:立即、24小時、72小時、法院
容易漏寫:混用通報及安置期限,或要求先取得家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