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主要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

基礎知識單元 · U-POLICY-10 · 版本1 · 教學整理

01核心概念

先掌握這些重點

  1. 區分考試及證書、執業資格、執業登記與業務規範
  2. 專業服務須兼顧倫理、紀錄與保密
  3. 行政、懲戒及其他法律責任可能分別成立。

02易混淆觀念

讀題時別混在一起

考試及格不等於任何地點都能直接執業;倫理規範與法律條文不可互相替代。

03情境應用

把概念放回實務

變更執業處所時,須查核適用登記及主管機關規定。

原創教學情境,非實際個案或歷屆原題。

04自我檢核與申論

準備本法應如何整理資格與責任?

想過後,展開參考要點

分成取得資格、執業程序、可執行業務、義務及違反後責任,逐項核對現行條文。

申論延伸

以本頁情境為例,說明「社會工作師法」的核心概念、評估重點與應用限制,並提出可檢視的處遇或研究/政策建議。

  • 先定義並區分本頁的易混淆概念。
  • 把案例資訊與概念連結,避免只列名詞。
  • 提出具體做法,說明限制、倫理及評估依據。

自編閱讀練習,非官方試題;本頁不提供自動評分。

05歷屆題庫連結

用不同問法檢查理解

以下依題幹、選項、答案及解析的文字線索尋找候選,仍待人工確認;沒有把候選數當作完整出題頻率。原題與解析保存原貌。

113 第一次 · 第33題 · 題庫候選關聯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因業務上重大過失行為而移付懲戒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事件,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2.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社會工作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
  3. 被懲戒人對於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4.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社會工作、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題庫答案紀錄:D;未重新判定現行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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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在考什麼】 社工師懲戒組成。 【逐項解析】 A:由懲戒委員會處理 B:通知並提供20日答辯機會 C:不服可於法定20日申覆審 D:法學專家社會人士比例不是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原題門檻錯誤 【為什麼選D】 法學專家社會人士比例不是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原題門檻錯誤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114列 · SRC-POLICY-114;關聯欄位:題幹、解析考點、答案選項、其他選項、解析全文。文字關聯線索。

115 第二次 · 第30題 · 題庫候選關聯

社會工作師若違反倫理守則或有業務上重大、重複發生之過失行為,將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其懲戒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1.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2. 廢止執業執照
  3. 公開姓名及執業機構名稱
  4. 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題庫答案紀錄:C;未重新判定現行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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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在考什麼】 社工師懲戒種類。 【逐項解析】 A:限制範圍或一定期間停業屬懲戒方式。 B:廢止執業執照屬法定懲戒。 C:公開姓名機構不是本題列舉的懲戒種類;須與其他依法公告措施區分。 D:廢止社工師證書是較重懲戒方式。 【為什麼選C】 公開姓名機構不是本題列舉的懲戒種類;須與其他依法公告措施區分。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51列 · SRC-POLICY-551;關聯欄位:題幹、解析考點、解析全文。文字關聯線索。

114 第一次 · 第33題 · 題庫候選關聯

關於社會工作師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我國於1997年4月2日制定公布社會工作師法
  2. 社會工作師法明確規範社會工作師的基本職責,確保維護個案權益
  3. 定義社會工作師為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之準專業工作者
  4.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題庫答案紀錄:C;未重新判定現行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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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在考什麼】 社工師的專業定位。 【逐項解析】 A:1997年4月2日為制定公布日。 B:法制規範業務與權益保護責任。 C:法律稱專業工作者,不是準專業。 D:符合訓練及甄審者可申領專科證書。 【為什麼選C】 法律稱專業工作者,不是準專業。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34列 · SRC-POLICY-34;關聯欄位:題幹、解析考點、其他選項、解析全文。文字關聯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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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大綱與準備方向

這個單元放在哪裡?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主要法規/社會工作師法(網站分類對應,非官方逐字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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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準備方式:先能說明核心概念、辨識混淆,再用本頁情境練習應用。本次新增單元尚未完成逐考點關注度及預測回測,不標示必考或命中機率。

法規單元目前是制度架構導讀,尚非逐條修法對照。期限、金額、比例、資格及施行日須依官方現行條文核對;本頁不以舊題解析代替現行法。

08來源與版本

保留依據,也標示限制

教學整理;來源與延伸閱讀列於本節。法規依各來源標示版本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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