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立法 · 社會工作師法
社工師法:證書、執業與責任
把身分、執業程序、業務及違失責任分開。
01一句話先懂
社工師法需分清證書與執業執照、法定業務、保密紀錄及懲戒,不以考試及格代替全部執業條件。
白話解釋
有證書,是否等於完成所有執業要求?
考試及格、領證書與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取得執業執照,是不同狀態。服務中也不只要保密,還要製作紀錄、依規定保存及持續教育;發生爭議時,行政處分、專業懲戒及刑民事責任需分開分析。
02正式專業解釋
第4條規範考試及格及領有證書的資格,第9條要求執業前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取得執業執照。第12條列業務,第15條為不得無故洩漏業務秘密,第16條要求撰製紀錄並由執業機關、團體或事務所保存,不得少於7年。第17條之1及之2為移付懲戒事由與方式;第18條規定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辦理執照更新。時數與細部程序需另查授權規定,不由本文自行補數字。
大綱對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主要法規/社會工作師法(本站編輯對應)。考選部:115年起社工師命題大綱 ↗
03核心比較表
看起來相近,問的其實不同
| 區分 | 重點 | 檢查 |
|---|---|---|
| 證書/執業執照 | 資格/登記執業 | 核發機關及程序不同。 |
| 7年/6年 | 紀錄保存下限/更新週期 | 不是繼續教育時數。 |
| 懲戒/刑民事責任 | 專業法定程序/其他法律責任 | 可能並存但不能自動互推。 |
04核心圖文教材
用圖解建立記憶線索
閱讀圖解的文字版本
| 階段/概念 | 重點 | 說明 | 補充 |
|---|---|---|---|
| 取得資格 | 考試與證書 | 第4條法定身分 | 不等於完成登記 |
| 辦理執業 | 所在地登記及執照 | 第9條要求 | 變動另有程序 |
| 履行義務 | 業務、保密與紀錄 | 紀錄至少7年 | 秘密不可無故洩漏 |
| 持續問責 | 更新與懲戒分開 | 每6年更新證明 | 責任依事實判斷 |
05考試應用 · 必背重點
先記住差異,再記名稱
- 考試及格、領證書及執業登記不可混寫。
- 紀錄至少7年;執照更新每6年,不要交換。
- 保密是不得無故洩漏,不是任何法律情境都絕對不能揭露。
| 正式名稱 | 白話意思 | 實際例子 |
|---|---|---|
| 證書 | 專業資格文件 | 與所在地執業執照不同。 |
| 執業執照 | 依法登記後執業的文件 | 不是考試通知書。 |
| 紀錄保存 | 執業單位依法保存紀錄 | 不得少於7年。 |
| 懲戒 | 依法定事由與程序處理 | 與其他責任分開分析。 |
06歷屆原題與關聯依據
優先展示題幹明示「社工師法:證書、執業與責任」的原題。下方不是完整考頻,原始答案仍按題庫記錄保存。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保存年限不得少於幾年?
- 1年
- 3年
- 5年
- 7年
題庫答案紀錄:D(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09列 · SRC-POLICY-509
核對官方原卷 ↗關於社會工作師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我國於1997年4月2日制定公布社會工作師法
- 社會工作師法明確規範社會工作師的基本職責,確保維護個案權益
- 定義社會工作師為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之準專業工作者
-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題庫答案紀錄:C(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34列 · SRC-POLICY-34
核對官方原卷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關於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起訴者
題庫答案紀錄:D(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74列 · SRC-POLICY-74
核對官方原卷 ↗舊版候選關聯與推論紀錄(封存參照,不作現行頻率)
06歷屆考題與解析
從問法回到受測概念
證書、執業、保密、保存年限、更新與懲戒的條件對照。
下表為110–115年題庫的多欄位「候選關聯」,不是已人工確認的完整出題頻率。分析題幹、選項、答案與解析後保留證據;109年次別與重複疑義另列,不混入主表。
| 年度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
| 候選關聯題數 | 4 | 2 | 2 | 1 | 2 | 1 |
本科及跨科政策立法關聯;一題可關聯多考點。原始題庫及舊分析未覆寫。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8依據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保存年限不得少於幾年?
- 1年
- 3年
- 5年
- 7年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09列 · SRC-POLICY-509。關聯證據:題幹、解析全文;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33關於社會工作師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我國於1997年4月2日制定公布社會工作師法
- 社會工作師法明確規範社會工作師的基本職責,確保維護個案權益
- 定義社會工作師為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之準專業工作者
-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題庫答案紀錄:C(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34列 · SRC-POLICY-34。關聯證據:題幹、其他選項;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4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33依據社會工作師法,關於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起訴者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74列 · SRC-POLICY-74。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3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33依據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因業務上重大過失行為而移付懲戒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事件,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社會工作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
- 被懲戒人對於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社會工作、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114列 · SRC-POLICY-114。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32社會工作師法第四章,有關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 申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社會工作相關業務5年以上,並有工作證明者
- 2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1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193列 · SRC-POLICY-193。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2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32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8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於一定期間內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所稱一定期限係指幾年?
- 3年
- 4年
- 5年
- 6年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233列 · SRC-POLICY-233。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全部關聯索引與109年待核資料(15筆)
| 年度次別 | 科目 | 題號 | 原列 | 關聯狀態 |
|---|---|---|---|---|
|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8 | 509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3 | 3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33 | 7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3 | 11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2 | 193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32 | 233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2 | 273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32 | 313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1 | 352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2 | 353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31 | 392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32 | 393 | 主樣本/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29 | 470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32 | 433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33 | 434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申論如何變化
目前未找到題幹明示的國考申論關聯;下方提供編寫的閱讀架構。
07116年閱讀方向
社工師法需分清證書與執業執照、法定業務、保密紀錄及懲戒,不以考試及格代替全部執業條件。先能辨識本頁概念及相近架構,再練習原題與情境應用。
本次不沿用尚未重新核對的考年、候選數或政策時效推估命中率。查證範圍有限的教材以延伸閱讀為主。
舊版116閱讀推論與來源敘述(歷史參照)
07116年閱讀重點
把經典放進當代情境
以實際任職、資訊分享及紀錄情境建立義務清單;不自行推定違失必定成立。
推論依據:原站名稱比對居前且跨109~115年列有出現;不是分條考頻或116年機率。另依本批條文核對設定閱讀位置。
閱讀關注不等於必考,未提供命中機率。法規與政策查核基準為115-11-06,考前須再確認。
08申論架構
怎麼把理解寫成論述?
閱讀用擬題:社工師在跨機關資訊合作中,如何兼顧法定業務、保密、紀錄及專業責任?
破題:先釐清角色及資訊目的,再分別核對法定義務及倫理責任。
- 確認執業及業務範圍。
- 核對分享依據、必要範圍及保密。
- 撰製並依規定保存紀錄。
- 遇爭議時依事實區分責任與程序。
必備關鍵字:執業、保密、紀錄、懲戒
容易漏寫:將所有資料分享都視為違法,或只說找督導便卸責。